長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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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 長照資源發展的根本大法

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並兼顧服務品質與資源發展,以保障弱勢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於104年6月3日總統令公布,106年6月3日正式上路。本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整合攸關國內70多萬失能家庭的各類長照資源,使資源更全面,服務更有品質,失能者得到適當的照護。

  1. 《長期照顧服務法》母法
    本法共七章66條,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
  2. 《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另含各項子法之詳細說明簡報、子法衍生各項設立標準、補助辦法與相關書表等,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建構良好長照機構法人法制環境

為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第22條明定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對於新設立或有符合長照服務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者,即私立住宿式機構如有機構擴充或遷移等變更之情形,亦需法人化。
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業經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期使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母法
    本條例共四章47條,長照機構法人包含兩類: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法人有共通性規範,包含限制法人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設立必要之財產、董事會組成、資訊公開(如財報)、投資限制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等。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另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3. 《財團法人法》授權長照財團法人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另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又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3條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長照機構評鑑,主辦機關依法定期間公告評鑑基準及評鑑作業程序。

  1. 住宿式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