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派案原則:
依照嘉義市政府規定:接受照管中心照會或轉派之個案後,於照會或轉派案後次工作日起3個日曆天內完成照顧計畫,送回至照專督導審核後照會B單位提供服務。
1.舊案轉派個管則派案給原服務單位。
2.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3.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
4.除上述派案原則,依服務項目制定輪派表,依照各類服務單位進行輪派。
※以上〔派案統計表〕資訊公開於www.2752338.com.tw網站內。
二、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改派原則與機制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 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 服務暫停中個案:
個管師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個管師將致電及發異動通報予原單位。
- 服務中個案:
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單位,或原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個管師將先聯繫雙方以釐清狀況,後將再依個案或家屬意願派案至新單位,原服務中單位須服務至新單位可提供服務時方可終止服務。
- 派案後4天未回覆照會:
先致電連繫後確定原照會之服務單位無法提供服務時,則改派服務單位。
- 案家投訴服務人員應到而未到、服務態度不佳等狀況,經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 案家投訴事件情節重大、或服務單位浮亂申報、或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等狀況,經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以上〔派案、改派案機制〕資訊公開於www.2752338.com.tw網站內。
三、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暫停派案與機制
-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 拒絕A單位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 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 服務單位逕自拿取個案/家屬印章於服務紀錄核章。
- 個案不在場,但服務單位仍有提供服務之情形。
- 非長照給(支)付基準中有明訂服務時間之服務碼別,單位卻自行限制服務時間,未依個案實際狀況提供適切服務,甚至要求個案/案家配合或申請增加核定的組數。